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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当前位置: 首页 线上线下 最近更新:2026-01-19 17:08
线上线下:百科信息:股票交易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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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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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10.45%
最高:108.49
最低:102.01
量比:0.76
总市值:84 亿
流通值:55 亿
成交额:1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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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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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买:1.51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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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买比: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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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单净额:0.1
大单买:0.64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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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买成本: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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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停基因
涨停次数:5
溢价5%数:2
次日红盘率:100%
首板红盘率:75%
首板炸板率:25%
连板率:50%
板块题材

股票交易的线上线下模式

全面解析线上与线下股票交易的特点与差异

一、线上交易

线上交易,即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股票买卖,已成为现代股票交易的主流方式。

关键词:即时性、便捷性、低成本

线上交易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即时性和便捷性。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或电脑查看股票行情,并迅速做出交易决策。此外,许多在线交易平台为了吸引客户,通常会提供较低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了投资成本。然而,线上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网络安全问题和投资诈骗等。

二、线下交易

线下交易,通常指在证券交易所现场进行的股票交易。

关键词:传统性、人文关怀、市场信息

线下交易体现了其传统性和人文关怀。在证券交易所现场,投资者可以亲身感受到市场的氛围,听到其他投资者的交流和讨论,这有助于他们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然而,线下交易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交易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且交易成本可能较高。

综合分析

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各有优劣。对于追求快速交易和低成本的投资者,线上交易更为合适;而对于希望获得人际互动和市场讨论的投资者,线下交易则更具吸引力。

总结:股票交易的线上线下模式各有特点。投资者在选择交易方式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进行权衡。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交易将越来越便捷和安全,成为更多投资者的首选。

总结:线上与线下股票交易模式各具特色,线上交易以即时性、便捷性和低成本著称,但需注意网络安全;线下交易则强调传统性和市场信息获取,但受时间和地点限制。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2026-01-19 15:32

【新华时评:让违规复出的劣迹艺人没市场、无流量】违规复出乱象为何难遏止?根源在于部分从业者利欲熏心,有的平台追求流量至上,也在于监管存在漏洞,治理合力尚未形成。劣迹艺人钻“线上线下监管差异”空子,借“下沉市场信息差”规避监督;“饭圈”乱象推波助澜,也让不良风气在一些粉丝群体中蔓延。文艺承担着成风化人的职责。对乱象整治须直击要害,堵住监管漏洞、划实规范红线。对演艺活动的监管不能止步于对经纪公司提交的合同、证照做形式审查,不能只是“流程盖章”的走过场。行业协会也要绷紧自律之弦,严格执行联合抵制机制,净化行业生态,对违规复出坚决说“不”。针对有些劣迹艺人线上“借网重生”,平台不能“装睡”。要摒弃流量至上,优化算法逻辑,把好审核关口,完善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下架劣迹艺人相关内容和不良导向视频,不留传播空间。(新华社)

2026-01-19 07:43

【上海“十五五”规划建议: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改善型服务消费】1月19日电,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其中提到,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接续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响“上海消费”品牌。扩大服务消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改善型服务消费,增加服务消费优质供给。发展绿色消费、智能消费,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鼓励消费模式和业态创新,联动发展线上线下消费,促进“人工智能+消费”、知识产权衍生品消费,发展交互式、沉浸式、体验式消费,支持悦己消费,发展直播经济。推动文旅商体展深度融合,提升大型消费节庆活动国际影响力,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优化消费环境,推进世界级商圈建设,打造特色商业街区,提升离境退税和跨境支付便利化水平,扩大入境消费。打造全龄友好型品质生活圈,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激发银发消费、青年消费潜力。

2026-01-19 07:04

【上海“十五五”规划建议:发展绿色消费、智能消费,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建议》提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接续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响“上海消费”品牌。扩大服务消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改善型服务消费,增加服务消费优质供给。发展绿色消费、智能消费,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鼓励消费模式和业态创新,联动发展线上线下消费,促进“人工智能+消费”、知识产权衍生品消费,发展交互式、沉浸式、体验式消费,支持悦己消费,发展直播经济。推动文旅商体展深度融合,提升大型消费节庆活动国际影响力,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优化消费环境,推进世界级商圈建设,打造特色商业街区,提升离境退税和跨境支付便利化水平,扩大入境消费。打造全龄友好型品质生活圈,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激发银发消费、青年消费潜力。提升商业品牌价值,焕新老字号品牌,培育壮大新锐品牌,扩大商业品牌传播。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投资结构,加大“两重”项目投资,推动投资向城市更新、科技创新、民生保障等领域倾斜。加大投资于人力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深化政府投资绩效评估。积极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2026-01-17 13:12

【国家医保局: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搭建对外交易平台】1月17日电,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在今日举行的“中国医保支持中国药械走出去”座谈活动上表示,医保部门推进特色化、差异化开展(集采)交易与价格“平台”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面向东南亚、中亚和其他国家搭建全球创新药交易平台,助力中国药械出海,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区位和政策优势,积极构建线上线下一体,覆盖信息展示、交易撮合、采购结算和物流运输等全链条的(集采)交易平台,为各国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国医药产品提供便利,共享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红利”。座谈活动上,中国药品价格登记系统、中国-东盟(集采)交易平台外,新疆医保局牵头搭建的中国(新疆)-中亚“中心药房”、天津医保局牵头搭建的中国国际医疗设备与器械交易(集采)平台以及宁波医保局牵头搭建的宁波中东欧(集采)交易平台(筹)也分别介绍了支持中国药械走出去的发展情况和工作设想。(记者 王俊仙 卢阿峰)

2026-01-15 18:51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6年聚焦新赛道和线下实体 优化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1月15日电,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接受采访时表示,2026年,商务部将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释放服务消费、商品消费和下沉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将在“三个聚焦”上下功夫。聚焦新赛道和线下实体,优化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2026年的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更大力度支持绿色智能商品消费,比如家电以旧换新要求是一级能效或水效标准,购新补贴纳入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我们理解,换新的“新”不仅指新的商品,更是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更广阔市场,努力换出新赛道、新产业。我们还将积极支持线下实体零售,鼓励线下门店发挥比较优势,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消费体验,推动线上线下均衡发展。(新华社)

2026-01-15 18:51

【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释放消费潜力活力 以高水平开放赢得战略主动】1月15日电,“十五五”新开局,我国将如何进一步激活消费主引擎?怎样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扩大高水平开放还有哪些新举措?记者采访了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问:“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请问商务部将如何落实?着力点在哪里?答:2025年,我国消费市场向新而行,保持稳健增长。前11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0%,全年预计首次突破50万亿元。服务零售额增速高于同期商品零售额增速1.3个百分点,体现了较强活力和潜力。如果用消费量来衡量,在多个重要领域和品类,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这个超大规模市场,是我们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底气所在。2026年,商务部将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释放服务消费、商品消费和下沉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将在“三个聚焦”上下功夫。聚焦重点和潜力领域,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消费结构正朝着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并重转变。我们梳理了一批业态模式新、增长速度快、带动作用强的服务消费领域,包括交通、家政、网络视听、旅居等规模较大的领域,还有演出、体育赛事、游戏、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等前景好的潜力领域,推动完善支持政策,清理不合理限制性措施,积极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我们还将办好“服务消费季”“中华美食荟”等活动,指导地方打造体育、演艺、旅游、冰雪等特色服务消费品牌。聚焦新赛道和线下实体,优化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2026年的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更大力度支持绿色智能商品消费,比如家电以旧换新要求是一级能效或水效标准,购新补贴纳入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我们理解,换新的“新”不仅指新的商品,更是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更广阔市场,努力换出新赛道、新产业。我们还将积极支持线下实体零售,鼓励线下门店发挥比较优势,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消费体验,推动线上线下均衡发展。聚焦“三个区域”,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潜力。以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为代表的下沉市场,承载着我国70%的人口和60%的社零,是消费增长最快、潜力最大的区域之一。我们根据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等,区分为核心、成长、基础三类区域,将坚持顺势而为、分类施策,建立以市区为中心、县城为重点、镇村为基础的多元格局,通过提升流通设施、优化市场环境、深化业态融合、丰富消费场景,激活这片增量“蓝海”。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办好“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打造“购在中国”品牌。今年春节有9天长假,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地方,举办“乐购新春”春节特别活动,这是今年“购在中国”系列活动的一场重头戏,将围绕“吃、住、行、游、购、娱”6个方面,打造全民乐享的春节消费盛宴。 (新华社)

2026-01-14 19:34

【我国连续13年位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商务部消息,“十四五”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连续13年位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据介绍,“十四五”以来,我国围绕数字消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领域,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注入强劲动力。数字消费整体规模超23.8万亿元。数实融合不断深化,组织超1500场产业电商对接活动,有效赋能传统产业升级,助力线上线下联动互促。开放合作稳步拓展,“丝路电商”伙伴国增至36个,先行区创建任务顺利推进。社会效益不断提升,相关就业人数超7800万,带动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近20%,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软件信息服务业规模快速增长。

2026-01-14 19:26

【财政部召开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全国推进工作视频会议】1月13日下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全国推进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布置推进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完整准确把握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要求,简化流程环节,强化执行跟踪,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参加会议的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相关经办机构。 

2026-01-14 12:55

【广东将举办“广货行天下”促销活动 覆盖家电手机服装食品数码等重点品类 】1月14日电,“广货行天下”春季行动启动仪式暨家电专场促销活动1月15日将在佛山举行。本次春季行动将举办近30场重点活动,超10家大型商业平台和大批线下商超支持,约6000家企业参与。除家电外,行动还将覆盖手机、服装、食品、数码等重点品类,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多个主流电商平台将开设“广货行天下”专属阵地,集中展示与推广广东优品。( 陆婷婷 王碧微)

2026-01-13 10:22

【民政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1月13日电,民政部1月13日上午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情况,民政部老龄工作司副司长郭汉桥表示,我们将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让适老化产品与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依托具备条件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以及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为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打造老年用品产品展示租赁和销售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盘活闲置存量资源,规划建设特色老年购物街区、适老化产品租售网点,便利老年人就近体验和消费。同时,鼓励和引导电商平台优化“长辈模式”,设立银发消费专属频道,简化操作流程。同时,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连锁超市开辟适老化消费专区,便利老年人线上线下消费。

2026-01-13 09:45

【民政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连锁化运营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1月13日,民政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情况。养老服务司司长李邦华在会上表示,《若干措施》提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供需对接。优化养老服务和适老化产品供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连锁化运营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支持各地、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拓展和强化养老服务产品供需对接、服务示范、行业指导、资源链接等功能,促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消费更便利、更适配。

2026-01-10 20:12

【前瞻2026:“两新”政策优化激发中国消费新活力】1月10日电,从乡村田间的高效送货上门到城市商超里的人头攒动,中国新一轮“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正在各地加速落地实施,持续激发消费市场新活力。记者从京东平台获悉,元旦以来,平台已收到许多来自乡镇区域的订单,得益于平台自身强大的供应链优势和基层物流服务覆盖范围,“国补”产品能快速送达乡镇农村消费者手中,助力国家补贴更好惠及乡镇农村消费者。2026年,农村消费者将更多享受到“两新”政策红利。据中国官方“两新”工作部署,国家补贴政策在延续以往以旧换新主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支持范围、补贴标准和实施机制。其中,“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被列入完善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制度的一项内容。各大电商平台已纷纷跟进,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承接、补贴力度加码、服务体系升级等举措,力争让“国补”政策直达乡村消费者。记者从京东方面获悉,京东2025年已投入近300亿元支持“国补”进乡村,2026年还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中国新闻网)

2026-01-09 21:14

【茅台集团董事长陈华:i茅台动态投放,让产品直达消费端,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渠道生态】1月9日电,据贵州茅台消息,1月9日,时值i茅台上线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满9日之际,以“坚守消费者为中心,深化市场化转型”为主题的2026年茅台酒全国经销商会长联谊会在“九省通衢”武汉召开。茅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就大家关心的渠道改革问题,陈华表示,i茅台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触达和效率,摸清真实消费边界。在防止炒作、供需适配、市场稳定三条原则下,i茅台动态投放,让产品直达消费端,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渠道生态。数据显示,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上线第9日,i茅台新增用户已超270万,成交用户已超40万,这样的触达能力和效率,线下渠道同等条件下难以企及,i茅台触达的用户大部分不是原有渠道中的核心客户,而是过去渠道难以覆盖未曾触达的真实消费者。i茅台的良好运营,可以促进构建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渠道生态。线上激发“新需求”,线下承担“转化和服务”。i茅台激发出来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渠道商的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将之留下来并转化为长期客户。未来的分工逻辑就是线上管效率、管触达,线下管转化、管服务,最终形成一个线上线下融合、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良好渠道生态。i茅台还可以促进经销商转型发展。改革过程中,被淘汰的不是“经销商”,而是跟不上时代的经营方式。没有客户、不做服务、只靠甩单,不主动从“卖给下家”转向“服务消费者”的经销商,从长期来看,终会被市场淘汰。

2026-01-09 12:57

【韩国潮牌MUSINSA在华交易额超100亿韩元,目标年内中国门店数量增至10家以上】韩国时尚零售平台MUSINSA当地时间1月9日发布消息称,进入中国市场100天(去年9月19日至12月27日),线上线下综合交易额超过1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800万元)。截至去年年底,MUSINSA在华累计交易额已达110亿韩元。MUSINSA计划进一步加快在华线下业务布局,预计今年3月在上海新世界大丸百货开设新门店,并于上半年进驻杭州等城市。MUSINSA的中长期目标是年内将中国门店数量增至10家以上,到2030年扩展至100家。

2026-01-07 20:32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公布,2月1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七条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6-01-06 18:46

【张国清在内蒙古调研时强调:扎实推进产业创新,持续强化质量监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4日至6日在内蒙古调研产业创新发展、质量监管等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强化质量监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 在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张国清先后来到内蒙古电力集团大青山实验室、东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调研新型电力系统研发攻关、生物技术产业创新等情况。他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坚持正向设计、正向突破,面向产业需求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在提高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上持续用力,夯实技术底座。要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无缝衔接,突出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强化中试验证、推广应用,将更多创新成果应用到产业链上,形成技术研发、场景验证、产业转化、迭代升级的良性循环。要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等政策,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和数字赋能。要同步推进硬件、软件和标准一体化发展,出硬件的同时出软件、出标准。 张国清来到内蒙古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调研质量监管、检测认证等工作。他强调,要强化质量源头治理,统筹用好产品强制性认证、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举措,以标准升级带动质量提升。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要及时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要坚持抓在日常、严在平时,完善部门联动、异地协同、实时动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缺陷召回、产品追溯,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好检测认证“守门人”作用。 在内蒙古期间,张国清还就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调研。他强调,要始终坚持“四个最严”,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华社)

2026-01-06 15:59

【商务部:将鼓励消费者通过购买绿色产品、使用低碳服务获取积分 用于兑换商品折扣或服务优惠】1月6日电,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构建绿色消费积分体系。我们将支持行业协会探索建立线上线下通兑通用的绿色消费积分体系,引导零售企业、电商平台等规范开展积分采集,鼓励消费者通过购买绿色产品、使用低碳服务获取积分,用于兑换商品折扣或服务优惠。例如,有的采用绿证绿电,降低用能成本;有的设立“绿色消费账户”,以多倍积分激励绿色消费行为;还有的采用“互联网+回收”模式,给予兑换优惠券,助力公益项目,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我们将及时总结推广。

2026-01-04 19:19

【2026年国补第一单京东已送达】1月4日电,近日,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正式落地,京东全面承接线上线下“国补”所有上线省市,已第一时间上线活动会场。1月1日一早,2026年京东“国补”第一单就已完成签收,再次刷新了“国补”送货的记录。家住广州市的王先生收到通过“国补”下单的手机,京东快递小哥现场快速完成了签收与激活。这是2026年“国补”全国首个送达的订单。“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了新的iPhone17!用国补还省了500元,这份新年礼物真的太让人惊喜了。” 王先生表示,2025年自己没有换机规划所以优先给妻子换了新手机,iPhone17出来后想入手但“国补”资格已经用完,总觉得下单不划算。得知2026年国家补贴即将上线后,他便一直保持密切关注。一直以来王先生都习惯在京东购买手机数码产品,了解到京东线上线下全面承接“国补”,就第一时间加购了iPhone17,等1月1日京东活动一上线,他果断下单。“没想到我竟然成了国补第一单,享受了15%的补贴,省了500块,京东快递小哥操作非常熟练,整个签收激活的过程不到5分钟就完成了。”王先生兴奋地说道。自2024年“两新”政策实施以来,在商务部等部委的指导统筹下,京东采销、客服、研发、物流等数十万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以极大的热情和资金投入,全力保障国家补贴高效、普惠落地。2025年,京东已投入近300亿支持国补进乡村,促进乡村消费提振和经济高质量增长。(CIS)

2026-01-04 18: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1月4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 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坚持以市场化营商环境激发活力,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发展,以国际化营商环境融通世界,围绕政务服务、市场竞争、产业生态、社会共治等方面,整体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拓展“一件事”集成服务 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常态化运行机制,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新一批重点事项。强化已上线重点事项成效评价反馈,完善“一件事”服务场景。深化“开店一件事”集成服务,强化审批、监管、服务联动,提升企业开店便利。优化涉企报表审批机制,推动更多涉企报表纳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现更多涉企报表数据共享复用。 (二)完善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 持续优化惠企政策申请、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市、区两级惠企政策全量上线“一网通办”“随申兑”专区。普惠性政策原则上全部纳入“免申即享”。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探索批量审批模式,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依托“政策公开讲”“处长(科长)讲政策”等机制开展惠企政策解读。推动开展全链条产业政策梳理,提高政策协同性。分类制定“惠企政策集成包”,依托街镇、园区楼宇推动政策触达。 (三)优化智慧好办 推进高频事项智能申报、智能审批,升级智能客服“小申”,优化“一网通办”智能帮办功能。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实现名称智能帮办、经营范围智能推荐、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融合。深化企业办税“申报智能自检”服务。深化“数字报关厅”建设,为企业提供全程在线、智能高效、便捷可预期的货物通关服务。打造企业服务智能体,提升企业服务云效能。 (四)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 鼓励各区融合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人才、法律、出海等增值服务。推动“一网通办”PC端、移动端功能升级,优化移动端高频事项操作流程和用户体验。完善企业商事登记全程网办“线上预审”服务。优化“线上预审、线下交件”等业务事项,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实现全程网办。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开展“政策速递”精准推送。支持各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应用新场景。 (五)拓展“引进来”服务 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增能升级,促进外商投资境内再投资。做优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入境第一站”综合服务。拓展“入境通”平台服务功能,扩大上海国际服务门户资讯传播,提升外籍人员在沪工作生活消费便利度。拓展电子口岸签证服务,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应用。将更多企业和新品纳入首发经济进口消费品“白名单”,持续扩大应用首发进口消费品检验便利化措施的规模。 (六)做强“走出去”服务 支持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率先构建支持企业国际化运营的机制和服务体系。做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和上海企业海外合作联盟。加强培训,提升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能力。完善涉外法律综合服务、跨境税收服务,加强企业“走出去”风险提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适用范围拓展至全市,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提升涉外文书办理感受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站式涉外文书服务。 (七)完善诉求解决机制 优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涉企诉求分办机制,发挥好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等专业机构作用。聚焦企业反映问题,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完善以评促改闭环管理机制。构建覆盖“收集—响应—解决—提升”全过程、统一受理、高效联动的涉企诉求办理机制,推动从“一件事”到“一类事”的制度完善。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促进公平竞争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深化整治“内卷式”竞争。持续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阳光交易制度有效落地。协同治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合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智慧穿透监管水平。优化评标评审机制,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强化对中标方履约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平台算法治理,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活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和结果公开力度,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运营的资质条件和公平准入路径,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持续开展园区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整治,探索实施资费方案报备公示,更好保护宽带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优化监管检查 持续规范“检查码”应用,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提质增效。健全“综合+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企业、风险低的事项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动态调整“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拓展风险预警范围。应用数据筛查等方式,拓展非现场检查场景应用范围。依托“一网通办”优化合规指引发布和查询服务。 (三)保护知识产权 强化对恶意、重复侵权和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打击“傍名牌”“蹭热度”等侵权行为。畅通电子商务平台、展会等场景的维权渠道,加强跨区域协同,提升纠纷化解质效。规范知识产权鉴定、代理等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监测和纠纷指导体系。深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 (四)规制牟利性职业举报 健全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的管理、共享和应用机制,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牟利空间。强化信息共享及同类型问题分析应对,聚焦餐饮、零售等领域,依托行业商协会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提升合规经营和风险识别能力。 (五)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升级涉企侵权信息处理服务包,加强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守沪e站、网络检察空间站工作协同,持续打击涉企网络谣言、舆情敲诈和“网络水军”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在企业上市等时间节点发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胁迫企业开展商务合作等行为。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提升涉企网络侵权处置质效。 (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 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协同共治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零拖欠。加强监督考核,指导国有企业加大债务清偿化解力度。推动大型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账款支付效率。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第三方机构建立账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七)畅通企业退出 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高效规范的经营主体退出渠道。做实企业破产行政事务协调机制,推动办理破产便利化。完善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升跨境破产事务办理效率。建立破产预警工作机制,助力庭外重组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办理破产信息查询系统,探索高频事项在线办理。防范问题企业“恶意注销”,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 (八)完善法律服务 完善“蓝鲸”护企线上线下服务功能,深化园区“法治副园长”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范、内控堵漏、出海护航等全方位指导。加强诉讼、调解、仲裁等事项联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服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和审限管理制度,推进商事调解,持续提升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质效。完善仲裁境外服务网络,提升上海仲裁跨境服务能力。 三、打造友好适配的产业生态环境 (一)加强空间载体保障 探索标地营造制度,构建土地分类开发体系,强化土地供给与产业功能之间的精准匹配。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优化“多图联审”模式和“测算合一”工作流程。深化容缺审批,推广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模式。推行商务楼宇更新“线下一口咨询、线上一口受理”服务机制。支持以企业承诺、园区楼宇推荐等方式加快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落地。优化“工业上楼”模式,鼓励基于企业生产需求进行定制化建设,提升空间载体使用效率。 (二)便利融资服务 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小微企业实际融资困难。优化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建设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随申融”,强化政策集成、产品发布、需求响应、咨询帮办等服务,推进线上服务向线下站点延伸和融合。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打击非法中介,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全面落实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动涉诉企业信息澄清机制和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落地,防止因企业诉讼引发不当抽贷、断贷。 (三)提升人力资源服务 升级“乐业上海第一站”平台功能,集成“就业、创业、培训”一站式服务,依托大模型应用优化简历分析和人岗智能匹配。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纠纷处理的便捷度和效率。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和安居政策,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体系。以“海聚英才”“创青春”等赛会平台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创业资源链接,降低创业综合成本,加强创业社群交流,打造青年创业友好生态。鼓励建设“创业首站”,提供一站式创业辅导、政策支持和帮办服务。 (四)强化园区楼宇服务 优化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园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发布园区楼宇营商环境建设导则,发挥标杆园区楼宇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楼宇建立涵盖政策服务、融资服务、物业载体、场景应用、诉求解决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强化各类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数智工具应用,加强园区楼宇服务专员培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加强概念验证平台、专业孵化器、中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和服务促进机构建设。深入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持续提升园区及商务楼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质量。 (五)优化产业生态 促进产业聚集、空间聚集、要素聚集,因地制宜打造产业发展更适配、创新创业更友好的产业生态。推动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新材料等新品应用。探索以党建引领促进多元共治,搭建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企业常态化交流平台,促进产业对接、合作共赢。聚焦产业链条和监管审批环节,制定优化重点产业营商环境的特色举措。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短剧、二次元活动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职能分工,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审批时效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六)打造营商环境品牌 鼓励各区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宜业宜居配套环境,提升“一区一品”影响力与辨识度。围绕为企集成服务、产业场景落地、社区园区共建等,打造独树一帜的“一街一品”“一镇一品”。聚焦主导产业、深耕细分赛道,打造特色产业“一园一品”“一楼一品”。 四、打造多元协同的社会共治环境 (一)加强政企沟通 持续拓宽常态化沟通渠道,发挥好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外资企业圆桌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等沟通机制作用。健全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在集团化经营、连锁经营等领域设立监测联络点,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 (二)强化赋能街镇 推动“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常态化运行,保障项目落地和企业诉求解决。促进街区党建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合。将改进作风、服务基层纳入市级部门常态化培训。加强基层营商队伍建设,支持街镇查询相关数据,赋能基层营商服务持续提升。 (三)建设活力街区 优化外摆设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监管审批,助力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发展,持续提升街区活力和“烟火气”。鼓励以文体场馆、演艺剧院、高校校区为核心,辐射集聚专业机构和创业企业,打造创意生态街区。 (四)深化协同共建 支持各类商协会参与政策制定、宣传解读和评估反馈,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建议。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完善“媒体观察员”共建机制,构建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总结提炼各领域各区域营商环境特色,讲好营商环境生动实践。依托高校、智库开展营商环境政策研究。 (五)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弘扬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传承守规则、重契约的商业文明,厚植尊商、亲商、重商的文化土壤。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理念,实施包容审慎“有温度”的监管执法,主动服务企业急难愁盼。支持企业参与环境社会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面向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管理层的培训辅导,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助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与城市共发展的故事,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典型案例宣介和已出台政策的评估督导,动态形成事项清单和问题清单,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

2026-01-04 09:19

【部分游客因积雪结冰滞留太白山,景区致歉】1月3日,陕西太白山景区发布给游客朋友的一封信称,1月2日,太白山景区因突发大雪降温,部分路段出现积雪结冰,为保证游客的绝对安全,景区交通车不得不采取稳速慢行措施,导致部分游客滞留,对此深感愧疚。面对突发状况,景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立即停止线上线下售票并劝返未入园游客。截至当日21时55分,所有入园游客均安全抵达游客服务中心。凡在2026年1月2日购票入园的游客,凭本人购票凭证(电子票截图、纸质票根等),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免费(门票+景交车+索道往返)再次入园游览一次。

2026-01-03 22:32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上海调研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消费市场情况】2026年1月3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上海第一百货商业中心、镇宁菜市场等调研元旦春节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消费市场、离境退税情况,看望商务一线干部职工,督导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上海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华源一同参加调研。 王文涛强调,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测预警,组织好“乐购新春”春节特别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优化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聚焦绿色智能创新,换出新赛道、新产业,聚焦实体零售,换出线上线下均衡发展。指导重点农批、商超、电商、物流等商贸流通企业加强产销衔接、节日备货,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切实抓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全力营造良好节日氛围。

2025-12-31 12:15

【五部门:引导家电、手机等品牌企业健全合理的价格体系 防止出现“内卷式”竞争】12月31日电,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核销监测调度机制。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发函提醒、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补贴政策品类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各地应第一时间进行约谈,暂停政策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行为。引导家电、手机等品牌企业健全合理的价格体系,防止出现“内卷式”竞争,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生态。

2025-12-31 10:20

【国家发改委:正会同财政部组织全面梳理自查设备更新项目建设情况 加快项目建设实施】12月31日电,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12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财政部组织全面梳理自查设备更新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资金支出使用的情况,加快项目建设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将会同有关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设备更新项目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记者 李婷)

2025-12-26 16:33

【《上海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行动方案》印发】12月26日电,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委金融办印发《上海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行动方案》,其中指出,优化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发,提升综合服务质效。指导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特点,提供综合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围绕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进一步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线上线下产品,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商业银行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探索专利开放许可、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及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知识产权全链条工作,开发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综合保险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现有险种进一步发挥实效,鼓励发展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等新险种。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信托等创新业务,实现知识产权安全保管和转化运用收益的高效管理。

2025-12-26 12:08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服务稳价保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服务稳价保质工作。通知要求,要加大重要民生商品线上线下价格监测力度,持续关注米面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重点关注年夜饭预订、高档烟酒茶、文化娱乐等商品服务线上线下价格,加强餐饮住宿、景区门票等旅游相关行业价格监管。强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下药品、煤炭、天然气等价格监测预警,加大对航空、铁路客运价格和停车场收费监管力度。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开展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央视新闻)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21-03-22
发行价:41.00元 / 市盈率 : 56.88倍
主营业务:移动信息服务和数字营销业务。
联系电话:86-0510-68880518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8-C1-701
股东 / 实控人
董事长:汪坤 / 董秘:王晓洁
控股股东:汪坤、门庆娟(持有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9.65、13.88%)
实际控制人:汪坤、门庆娟(持有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9.65、13.88%)
最终控制人:汪坤、门庆娟(持有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9.65、13.88%)
主营介绍
产品类型:移动信息服务、数字营销
产品名称:移动信息服务、数字营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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